Friday, September 20, 2013

国家宪法与教育法令

国家宪法第152节(1)(a)(b)条文 

表明,没有人受到禁止或阻止使用(官方用途外)或教授或学习任何其他语文及本款不应损及联邦政府和任何州政府对联合邦内任何其他民族语文之使用及研究加以维护及扶助之权利。

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的第二条文,译义中,国民型学校指政府或辅助小学,该小学乃以华文或淡米尔文为主要教学媒介语而国文与英文为必修科。


1996年教育法令第三章28条

1996年教育法令第三章28条规定国民学校及国民型学校的设立与维持。

在本法令规定约束,部长可以设立国民学校及国民型学校,并维持该学校。


Bab 3; Pendidikan Rendah 28; 

Penubuhan dan penyelenggaraan sekolah kebangsaan dan sekolah jenis kebangsaan tertakluk kepada peruntukan Akta ini, Menteri boleh menubuhkan sekolah kebangsaan dan sekolah jenis kebangsaan dan hendaklah menyelenggarakan sekolah-sekolah itu.


2013-2025年国家教育蓝图阐明国民型学校 :

2013-2025年国家教育蓝图阐明国民型学校的存在获1996年教育法令第28章条文保障,而政府也从来未否定以国语作为教学媒介语的各源流学校的地位。

我国的华文独中首次在国家教育蓝图中,被列为'其他教育选择'。教育蓝图目前已承认独中形成国内其他教育选项的最大组成部分,这些学校使用华语作为主要授课语言,课程纲要由董教总依台湾和英国所使用的系统为制定基础,这些学校让学生应考一个标准化考试而被称为统考,许多学校也让学生应考大马教育文凭考试(SPM)。


20.0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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